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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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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行各业妇女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率先建立文明法治环境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对“巾帼文明岗”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全市“巾帼建功”活动的深化和拓展,参照《全国“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女性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中,具有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先进集体(如科、室、班、队、岗、台、车、站、船、所、店等)。 第二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动员广大城镇妇女积极参加岗位建功活动,引导职业女性文明从业,奋发进取,敬业爱岗,成才奉献,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个领域里努力提高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建设花园式、生态型 、现代化新肇庆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性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导岗位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增加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范围是:在全市工业、农业、商业、交通、邮电、金融保险、社会服务业、科技教育、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政法、机关、人民团体、解放军及其它各行各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乡镇企业等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岗位中开展,重点是服务群众的窗口行业。 第五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基本要求是:创建活动纳入所在单位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先进示范性。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的基本条件: 1、凡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女性占50%以上。岗位负责人中没有女性的,女性比例须占60%以上。 2、单位领导重视和支持,把创建活动纳入整体工作安排,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务求实效,并能切实维护女性岗位成员合法权益,努力为女性岗位成员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3、岗位负责人政治思想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岗位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四自”意识强,爱岗敬业、诚实可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积极奉献、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有一定数量的妇女成为“岗位标兵”或“技术能手”。 5、岗位内部管理规范,创建活动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总结、有口号、有考核标准和奖惩激励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达标要求和服务承诺;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技术竞赛活动。 6、积极创新“巾帼文明岗” 创建活动,在促进本行业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团队精神,在本单位、本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能发挥一定的示范辐射作用。 7、岗位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美观大方舒适,各项服务设施完备、功能完善、运转正常。 8、建立健全巾帼文明示范岗档案,相关图文资料齐全,有专人整理、记录和保管。 第三章 申报、命名和表彰 第七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的 创建实行申报创建制。程序是:自愿申报(推荐申报)——争创达标——检查考核——公众评议——授牌表彰——正式挂牌六个阶段。 自愿申报(推荐申报)阶段:申报单位于每年上半年向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巾帼建功办”)递交《肇庆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成为“创建岗”。 市直单位采取自愿申报制。凡有意争创“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单位均可申报,一经申报,即进入争创阶段,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另设门槛。已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企业先向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申报,由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集中交“市巾帼建功办”;其他单位直接向“市巾帼建功办”申报。 各县(市)区采取推荐申报制。各县(市)区申报单位由各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 “市巾帼建功办”推荐申报,推荐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争创达标阶段:申报单位按照市级“巾帼文明岗”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开展“巾帼文明岗”争创活动,并在醒目的地方摆放或挂上由“市巾帼建功办”统一制发的“我们正在创建‘巾帼文明岗’”的标志。创建活动应在“市巾帼建功办”的指导下进行。在创建过程中,至少要召开一次以上有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全体岗位成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创建经过一段时间后,对照《肇庆市“巾帼文明岗”考核量化评分表》打分,各项均达到“良”以上标准且总分在90分以上的,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市巾帼建功办”申报检查验收。 检查考核阶段:成立肇庆市“巾帼文明岗” 评审委员会,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肇庆市“巾帼文明岗”考核量化评分表》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评选出一批拟命名为肇庆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名单。 公众评议阶段:对经评审委员会拟命名的肇庆市“巾帼文明岗”名单,“市巾帼建功办”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多渠道收集创岗单位的创建情况;经审核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则命名为肇庆市“巾帼文明岗”。 授牌表彰阶段:对新命名的肇庆市“巾帼文明岗”,每年“三八”期间集中发文通报,集中授牌表彰,并借助新闻媒介宣传报道“巾帼文明岗”及岗位成员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正式挂牌阶段:各地、各行业、各单位要在市集中授牌后举行挂牌仪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八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应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对各级岗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各县(市)区协调领导小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创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作为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第四章 管理、考核、监督和交流 第九条 “巾帼文明岗”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县(市)区命名的“巾帼文明岗”,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领导小组进行管理;肇庆市“巾帼文明岗”由肇庆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领导小组进行管理。
第十条 肇庆市“巾帼文明岗”
评审委员会由肇庆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组成,负责对肇庆市“巾帼文明岗”进行评审和考核。各级“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考核评审工作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同级妇联的巾帼建功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肇庆市“巾帼文明岗”,凡遇有单位名称变更、女领导调整、重大创建活动、市以上表彰、省以上新闻单位报道等重要事项,都需用书面及时上报“市巾帼建功办”。 第十三条 肇庆市“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和社会监督制度。“巾帼文明岗”要将牌匾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并向社会公开本岗的优质服务承诺,设立意见簿(箱)和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检查核实,报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 (六)发生其他不符合“巾帼文明岗”基本条件的情况。 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市巾帼建功办”收回“巾帼文明岗”奖牌并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学习交流制度。通过在岗位内部、同行业各岗位之间、同地区各岗位之间以及跨地区、跨行业岗位之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技能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努力提升全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创建水平和社会形象,发挥日益明显的示范辐射效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层次的“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及各行业的“巾帼文明岗”牌匾规格,不得超过市级岗牌匾规格。
附件:1、肇庆市“巾帼文明岗”申报表 2、肇庆市“巾帼文明岗”考核量化评分表
附件1 肇庆市“巾帼文明岗”申报表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主要成绩可附纸,字数1500左右。
附件2 肇庆市“巾帼文明岗”考核量化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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