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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妇女权益部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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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使肇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妇女权益部(以下简称“妇女权益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服务。根据省司法厅、省妇联联合下发的粤司[1999]44号文《关于做好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和粤司[2001]44号文《关于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分支机构建设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妇女权益部是肇庆市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在肇庆市妇联的法律援助分支机构。行政上由市妇联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主要职责是向特困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三条:妇女权益部的主要职责: 一、
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和有关法律服务。 二、
调解有关民事纠纷。 三、
对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移交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第四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肇庆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妇女可申请法律援助。 一、
有肇庆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 二、
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 三、
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肇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五条:妇女权益部工作人员对请求法律援助的妇女儿童,应认真做好以下查询工作: 一、
听取申请人介绍案情,并作好记录。 二、
详细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家庭、经济状况。 三、
审阅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享受当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六条:对申请人初步查询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
属一般咨询的,根据政策和法律,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反映情况给予解答,并记录存档。 二、 属于非诉讼的纠纷,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或者主持调解
三、
属于申请法律援助,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告知到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四、
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解释清楚。可告知到律师事务所申请服务。
五、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诉讼案件,应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市法律援助中心,并附上妇女权益部的意见,由市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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