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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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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肇庆市女企业家协会(ZHAO QING SHI WOMEN ENTERPRISES’ ASSOCIATION)是经肇庆市民政局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女企业家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协会是以肇庆市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中的女企业经营者、女企业管理者,经济管理部门、高新科技领域及其它新经济组织的女领导、女负责人,部分关注协会工作与发展的女专家、女学者自愿参加共同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紧紧抓住“服务党的中心、服务企业和女企业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综合服务功能,为推动我市经济繁荣和两个文明建设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肇庆市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肇庆市民政局的社团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室地址设在广东省肇庆市天宁北路80号市妇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⒈ 组织动员女企业家认真学习贯彻党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等,帮助女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和领导经济工作水平,为我市经济发展更上一层楼,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贡献。 ⒉ 推动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女企业家工作的热点、难点,组织会员学习和推广国内外企业现代化管理的成功经验与科学管理知识,增强女企业家(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引导女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女企业家队伍成长。 ⒊ 组织与港澳地区及省内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友好双向交流活动,沟通信息,交流管理经验,加强发展与有关团体、组织的合作关系。 ⒋ 总结推广企业改革与发展经验,加强为女企业家提供经济信息、学习资料、业务咨询及企业之间联系的沟通服务。 ⒌ 关心会员的生活、婚姻、家庭,加强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建议和正当要求,依法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呼吁社会有关方面为她们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解除后顾之忧。 ⒍ 加强协会的整体网络功能。总结宣传表彰优秀女企业家,提高女企业家的社会地位,扩大女企业家协会影响,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协会自身发展。 ⒎ 培养、选拔、推荐企业优秀妇女人材,不断健全全市女企业家人才库,通过各种渠道推荐到党委、政府参政、议政机构。 ⒏ 根据会员要求,组织各种文化、娱乐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全市各县(市)区的女企业家协会(联谊会),可自愿申请参加市女企业家协会作为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㈠ 凡是在肇庆市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中的女企业经营者,女企业管理者。 ㈡ 经济管理部门、高新科技领域及其它新经济组织的女领导、女负责人。 ㈢ 部分关注协会工作与发展的女专家、女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㈠ 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 在本团体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㈣ 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 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交协会秘书处; ㈡ 经秘书处初审及常务理事会通过; ㈢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是: ㈠ 单位会员享有的权利: ⒈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⒉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⒊ 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的权利; ⒋ 有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⒌ 有刊登和取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刊物的权利,或经本会通过广播、电视和各种刊物刊登单位会员实绩的权利; ⒍ 有要求协会给予咨询和帮助的权利。 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各种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可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正当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是: ㈠ 单位会员履行的义务: ⒈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决议,按时交纳团体会费,积极完成市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⒉ 关心协会工作,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市会各项活动; ⒊ 每年应向市会提供当年工作计划、活动情况和年终总结; ⒋ 单位会员换届改选,机构人员的变更,应及时上报市会; ⒌ 单位会员应在每年评选出当地优秀女企业家推荐加入市会; ⒍ 单位会员为市会组织在各县(市)区会所在地活动提供方便和帮助。 ㈡ 个人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会员所在单位为本会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与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讨论通过本会所决定的工作任务和发展规划; ㈤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㈣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㈥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㈦ 决定副秘书长,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的条件是: ㈠ 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素质好; ㈡ 工作或经营业绩显著,在社会有一定知名度,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3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行使除第十八条第二、第六、第七之外的有关职能,研究协会工作重大事项。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的职权是: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㈡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㈣ 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㈤ 主持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的职权是: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㈢决定分支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聘用; ㈣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 会员交缴的会费; 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资助和捐赠; ㈢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会计、出纳。会计不兼出纳。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4年5月17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经肇庆市妇联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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